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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3-02

上海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营造我校研究生国际化培养环境,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着力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研究生国际交流基金由研究生院统一管理,由研究生通过所在院系向研究生院进行申请,研究生院定期对研究生的申请进行评定。

第二章  资助原则及资助类别

一、资助原则

1. 申请人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2. 申请人具有较强的外语交流能力;

3. 优先资助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未获国家留学基金委录取并资助的联合培养学生;

4. 优先资助参加重要国际会议及赴教育、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名院校访问学习项目;

5. 优先资助外方院校、校内学院或导师提供经费支持的项目;

6. 申请人在同一学位级别内只能享受一次资助;

7. 已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的研究生不重复资助;

8. 外方院校提供全额奖学金或者带薪访学实习的研究生不在本资助范围内;

9. 正在境外学习的我校研究生不在本资助范围内;

10.赴港澳台地区学习和交流的研究生不在本资助范围内;

二、资助类别:

1.参加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

1)研究生赴国外参加在本学科领域由知名研究机构或高等院校举办的有重要国际影响力的会议,以正式邀请函和书面通知为准,不接受电子邮件通知;

2)国际学术会议级别及影响力需所在学院或学科出具书面证明文件;

3)研究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时间一般在3-10天,以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撰写并以上海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学术论文被录用,且被邀请在大会上作口头报告;

2.短期出国访学:

1)研究生短期出国访学的时间一般在14-6个月;

2)申请人需获得国外导师正式邀请函,接收单位应是国外著名大学或科研机构,国外导师或学科应具有很高的学术水平;

3)申请人赴国外须从事与本专业相关的科研学术交流活动;

4)申请人所开展的研究项目应是该学科领域的前沿课题;

5)基于校级或院级协议, 硕士研究生申请3-6个月的短期出国联合培养需另行填表申请;

3. 基于校际合作协议互派的校际交换生:

1)基于校际合作协议在我校与国外院校之间互派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一般学习期限为3-12个月。需经过校内面试及选拔,最后确认派出名单;

2)申请人需获得国外院校正式邀请函;

4. 校际双边学术交流:

1)校各院系在国外举办的双边学术交流活动或参加国际会议;

2)如果多人(5人及以上)参加同一个学术活动或国际会议,须由各院系提出申请,研究生院审核并由研究生院与学院按照5:5比例承担。

                     第三章  申请人条件及申请材料要求

一、申请人条件

1.申请人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身心健康;

2.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外语水平符合出国交流的语言要求;

3.申请人所开展的研究项目应是该学科领域的前沿课题;

4.资助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我校在读学制内全日制统招研究生(不含委培定向、港澳台和国际研究生);

5.硕士研究生申请3-6个月的短期出国联合培养,须完成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优异,同时托福成绩90分及以上或者雅思成绩6.5及以上;双方导师应为出国学习研究生共同制定研修计划(研修计划须有双方导师认可并签字),且在海外学习期间需有一名外方单位导师指导其学习和研究,并负责最终的考核工作。

二、申请材料要求

1.申请参加国际会议研究生需向研究生院提交《上海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基金资助申请表》、会议征文通知(大会简介)、论文录用通知、外语语言能力证明、参加会议有口头报告正式邀请信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等。(一式一份)

2.申请短期出国访学研究生需向研究生院提交《上海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基金资助申请表》、院系及导师确保学生按时回国证明、国外院校正式邀请函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外语语言能力证明及详细的访学计划等。(一式一份)

3. 申请赴国外参加校际双边学术交流研究生须由学院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具体内容包括项目介绍、学术交流安排或者日程安排、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或者合同复印件、参加学生的申请材料、《上海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基金资助申请表》、国外院校邀请函复印件(含汉语翻译件)。(一式一份)

4. 申请硕士研究生短期出国联合培养的研究生需向研究生院提交《上海大学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短期出国联合培养资助申请表》、国外院校正式邀请函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双方导师为出国学习研究生共同制定的研修计划(研修计划须有双方导师认可并签字)、外语语言能力证明、上海大学硕士成绩单等。(一式一份)

5. 基于校际合作协议互派的校际交换生需向研究生院提交《上海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基金资助申请表》、院系及导师确保学生按时回国证明、国外院校正式邀请函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外语语言能力证明及详细的访学计划等。(一式一份)

6.获得资助的研究生应按研究生院及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出国手续。

7.出国时间原则上应为申请当年。

第四章  资助标准及学籍手续

一、资助标准

1.一次往返经济舱国际机票。亚洲地区最高5000/人,欧美澳非地区最高10000/人;超额的部分由学生本人承担。

2.研究生院获得上海市教委支持的海外学习、实习项目,资助额度原则上按照项目时间和项目类型执行,每人最高不超过1.5万元。

3.硕士研究生短期出国联合培养学习时间一般为36个月,资助范围为一次往返经济舱国际机票、生活津贴每月5000元,访问时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照天数核算后发放津贴(该津贴包括医疗保险,申请人须自行购买,否则不予派出)。资助总额不超过4万元。

4. 所有费用均以人民币结算,需在规定上限内实报实销。

5. 硕士研究生申请3-6个月的短期出国联合培养,应由培养单位在提交申请表时一并提交项目预算,按照研究生院审核通过的预算计划执行。申请人出国学习结束一个月内须将决算提交研究生院。

二、学籍手续

1.申请人参加国际会议或短期访学3个月以内需要向院系及导师请假,并获得批准后方可出国。

2.短期出国访学超过三个月,需办理研究生出国(境)学习状态变更手续;基础课程未结束的研究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出国的,将依照《上海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章   资助程序、报销要求及派出管理

一、资助程序

1.申请时间及方式:申请与评审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院系把关、专家评审、择优录选”的方式进行选拔并派出,杜绝弄虚作假。

2.申请人必须在出国前提交申请材料,从计划出行第一日往前推算,最迟不得晚于出国前两周,否则不予受理。研究生院每周周三为国际交流基金资助申请材料的受理时间,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假期,受理时间向后顺延。

3.申请人在研究生院网站学生表格下载《http://yjsb.shu.edu.cn/newsmanage/ewebeditor/sysimage/file/doc.gif上海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基金资助申请表.doc》,并认真填写,按照申请类别提交材料。

4. 申请人申请硕士研究生短期出国联合培养应填写《上海大学硕士研究生短期出国联合培养资助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送所在培养单位(学院、所、中心)进行初步审核,各培养单位将审核合格的申请人材料至少提前二个月报送研究生院,申报日期从计划出行第一日往前推算。研究生院对培养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4.研究生院每两个月评审一次,评审结果和报销时间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到各个学院。

5.获得资助的申请人回国后须向研究生院提交有关的电子和纸质材料,经研究生院审核合格后才能报销。

二、报销材料要求

1.电子材料(回国报销时用U盘提交):

1)访学实习总结报告:不少于3000字,出国访学者的书面总结报告应与访学计划一致,内容为此次资助出国的切身感受,如发现抄袭或者随意粘贴网上资料则取消资助资格。

2)照片5张以上:必须和资助内容有关,照片须像素清晰、背景明确,能充分反映出国学习感受,本人个人照和集体照均可,不接受低像素照、纯风景照、空景照片、背影照片、自拍照片;照片拍摄时请务必注意构图、取景、光线和人物拍摄角度。

3)海外院校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或成绩单(参加国际会议可提交口头报告PPT文件)。

2.纸质材料原件:

1)蓝色机打电子客票行程单(其他不予接受);

2)登机牌(必须保留,不能丢失,否则自行负担机票费用);

3)邀请函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

4)护照首页、签证页及出入境记录页复印件;

5)购买机票时的付款凭证打印件;

3. 硕士研究生短期出国联合培养在项目结束时,除纸质材料原件外还须按照下列要求提交相关报销材料:

1)取得国外院校出具的访学合格证明或结业证书或合格的学习成绩单扫描件;

2)撰写学习成果报告(5000字以上);

3)按要求提交在外期间科研成果复印件(学术论文等)、回国后学术报告PPT文档;

4)访学期间的学习生活照片10张及以上;

5)申请人出国学习相关报销票据(签证费收据、住宿发票、学费发票等)至研究生院培养管理处办理报销手续,超出资助金额的部分由本人自行承担。

三、硕士研究生短期出国联合培养的派出及管理

1. 研究生院对纳入到硕士研究生短期出国联合培养资助计划的学生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研究生在派出前应与学校签订《上海大学研究生短期出国联合培养资助协议书》,研究生院将按照协议发放资助,同时导师或亲属作为担保人,就回国时间、违约赔偿资助金等内容做出规定。被资助人如未能按期回国,应根据《协议书》的规定赔偿资助金,且将按学校相关学籍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2. 硕士研究生须按外方邀请函中要求的时间派出,并按访学计划进行学习和研究,未经允许不得中途改变计划。确因研究需要不能按照批准期限回国者,应提前二个月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请,由导师、所在培养单位提出初步意见并报研究生院,经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延长在外期限,延长期间内学校不再提供资助。

3.研究生在海外学习期间应定期向导师和研究生院汇报学习、研究情况,其毕业审核、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按照双方签定的协议及我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4.研究生在出国学习期间有擅自变更出国、出境目的地、单方面终止协议、未完成项目计划擅自提前回国、从事与学业无关活动严重影响学习、违反当地法律等违反《协议书》约定的行为的,须向学校退还全部资助费用并赔偿协议书规定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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