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甲方主体消失、业务调整等主观原因造成乙方退学的,甲方应当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
2、由于甲方全日制班型是限额招生,则乙方在培训前提出退学的,甲方需扣除所报班型学费10%的招生服务费,剩余已缴纳的学费应当退还;并按照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剩余部分;
3、非全日制班型授课课时在总课时一半(含一半)以内,培训人员提出退学的,扣除实际授课课时和剩余课时总价的40%管理费后退还剩余费用;授课课时超过总课时一半的,培训人员提出退学的,扣除实际授课课时和剩余课时总价的30%管理费后退还剩余费用;
4、按学期收费的全日制班型,学生在开始上课后的一个月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80%的学费;一个月以后两个月以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60%的学费;开学两个月后学生提出退学的,学校可以不退还学费;学校应按照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的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剩余部分。
注:退费规定参照《北京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