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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南京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和录取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17-03-22

各有关院:

为完善和规范我校2017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和录取工作,保证研究生生源质量,提高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水平,保证201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基础上进行,根据教育部《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和江苏省硕士研究生招生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情况,特将201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和录取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试组织管理

1.为了加强和规范研究生的复试录取工作,选拔综合素质优秀的考生,学校成立了专门的“201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我校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录取工作。

2.学校研究生处负责复试笔试试题的命题、印制、考试、密封、评卷等组织工作,保证复试工作按国家有关考试工作的要求进行,并做好复试材料的归档工作,对录取考生的复试材料保留至考生毕业,对未录取考生的材料保存一年,对要求转出的材料做好记录。

3.各有关院按照学科点(专业)成立复试面试小组,一般不少于5人,并指定1人为组长。每个面试小组应同时确定一名秘书,负责文字记录、材料整理及联络等工作。面试小组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确定考生面试的具体内容、评分标准、程序,并具体组织实施。面试小组要对面试结果负责。

面试小组的人选由各有关院与学校研究生处协商确定。必要时,面试小组人员名单应报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面试小组人员名单与实施方案须报学校研究生处备案。

4.凡当年有亲属报考本校相关专业的教师和干部,不得参与复试工作。

二、硕士研究生入学复试办法

(一)确定复试名单的办法

1.复试工作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复试是进一步全面考查考生综合素质和能力是否符合硕士研究生培养要求,也是保证生源质量的基础环节,所有拟录取考生均应参加复试。

2.我校2017年硕士研究生入学复试对象是参加全国统一入学考试的考生。复试者的初试成绩须符合国家教育部当年规定的参加复试基本分数要求。复试人数根据《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各学科(专业)特点以及招生名额统筹考虑确定。参加复试的考生名单将在教育部规定时间内在我校研究生处网站上公示,并通知考生本人。

(二)复试办法、内容和要求

1.在复试阶段,我校对拟参加复试考生的报名资格进行严格核查。主要核对考生的报考信息、《准考证》、学历证书原件和身份证件(应届本科毕业生交验学生证,毕业证书入学时交验)等相关材料。对经审查不符合教育部规定报名资格者不予复试。

2.复试成绩包括专业复试成绩和英语复试成绩,总成绩满分为300分。复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专业复试的方式分为笔试、面试两种。其中,专业笔试成绩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3小时;专业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英语听说测试成绩满分为50分。

会计硕士专业政治理论的考核采用笔试方式,成绩计为合格和不合格,不计入复试总成绩,政治理论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3.对同等学力考生(大专毕业生、成人应届本科毕业生、本科结业生、复试时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生和网络教育考生)须严格复试。同等学力考生除参加正常的复试以外,须加试2门科目。加试的2门科目均为笔试,且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重点是对本科主干课程和实验技能的考查,难易程度按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加试科目每门满分为100分,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成绩不计入复试总成绩,但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4、面试要求和内容是:

(1)同一学科(专业)各面试小组的面试方式、时间、试题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原则上应统一;

(2)每位考生应安排充足的面试时间,关于面试情况要求每个复试小组应对每位考生的作答情况进行现场记录、全程录音录像,并请各有关院妥存备查,时限为一年;

(3)为提高面试的有效性,各有关院可以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及办学特色决定面试内容。一般应包含以下基本方面:第一、专业素质和能力:大学阶段学习情况及成绩;全面考核考生对本学科(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外语听说能力;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第二、综合素质和能力: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等(人事档案审查或政审须在发放录取通知书之前由研究生处统一完成),审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本学科(专业)以外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学生工作、社团活动、志愿服务等)或实际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事业心、责任感、纪律性(遵纪守法)、个人诚信、协作性和心理健康情况;人文素养;举止、表达和礼仪等。

(4)对在职人员还应考查其工作期间有无实绩;

(5)对跨学科考生和有特殊要求的专业,还可进一步考查某些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5、在复试阶段,我校对考生进行体格检查。体检须在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国家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在特殊情况下,可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体检要求。

(三)复试结果

1.复试结果由学校研究生处及时通知考生。

2.转寄或索取调剂考生材料均由学校研究生处统一对外负责联系。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予办理。

学校研究生处不得向其他招生单位转寄或索取单独考试考生或未达到国家教育部提出的复试基本要求的考生材料。

三、硕士研究生录取办法

(一)录取标准

1.硕士生录取工作必须贯彻按需招生的方针,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采用同一录取标准的原则,根据国家教育部当年下达的招生计划和初试分数线,在考生政治、健康合格的前提下,以专业或研究方向为单位,按照入学考试总成绩(初试总成绩和复试总成绩按一定比例加总)的顺序,参照初、复试单科成绩,并综合考虑面试小组意见后,择优录取,确定录取名单。

2.各专业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本专业考生,余下的名额接受调剂考生。考生须在相同或相近专业之间进行调剂,一般不得跨学科门类调剂。

调剂考生初试成绩须达到原报考专业的复试分数线,符合教育部调剂规定。

调剂考生复试办法与第一志愿考生相同。

3.成绩的计算办法。入学考试总成绩实行百分制,并按照初试总成绩和复试总成绩各自占比进行计算。

(1)一志愿考生入学考试总成绩的计算方法为:

入学考试总成绩=(初试总成绩/初试总成绩满分)×100×70% +(复试总成绩/复试总成绩满分)×100×30%

其中:会计专硕考生入学考试总成绩的计算方法为:入学考试总成绩=(初试总成绩/初试总成绩满分)×100×50% +(复试总成绩/复试总成绩满分)×100×50%

注:初试总成绩满分为300分或500分 ,复试总成绩满分为300分。

(2)调剂考生入学考试总成绩的计算方法为:

入学考试总成绩=(国家统考科目考试成绩总和/国家统考科目成绩满)×100×70% +(复试成绩/复试总成绩满分)×100×30%

其中:政治初试总成绩满分为100分,英语初试总成绩满分100分,业务课一满分总成绩150分(管理类联考满分总成绩200分),复试总成绩满分为300分。

MBA、MPA考生的成绩的计算办法另行制定。

4.对符合录取要求者,须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审批。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录取。

(二)拟录取名单的确定

1.拟录取名单由学校研究生处严格按照我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办法确定,并在我校研究生处网站上予以公示。

2.拟录取名单经教育考试院审核后,由研究生处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并及时处理审核中出现的问题。

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对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提出意见,学校必须进行复议,并写出书面报告。

(三)其他应注意的问题

1.要正确处理考试总成绩与某单科成绩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以入学考试成绩为主与参考平时学习成绩和现实表现之间的关系。

2.对在职人员要参考其平时的工作实绩和思想表现,以弥补一次考试决定取舍的缺陷。

3. 涉及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和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的考生、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和少数民族地区考生及线下生的复试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4.录取为定向培养、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均应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签订协议书。

四、复试录取的监督和复议

1.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复试结果全面负责。

2.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学校的纪检、监察部门对复试录取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监督。并选派专门人员到复试现场巡视,对有些考场还可派出监察员进行现场监察。

3. 实行信息公布制度。我校复试基本分数线、复试工作办法、复试结果等信息都会及时在研究生处网站上公布。

4. 实行复议制度。在复试录取期间保证投诉、申诉和监督渠道的畅通,受理投诉和申诉。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面试小组进行复议。

5.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复试录取全程监督,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有权对复试过程和录取结果核查,一旦发现违法、违纪和违规问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举报电话:025-86718703(纪委);025-86718661(研究生处)。

五、坚持原则,严肃纪律

研究生复试和录取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有关干部和教师必须模范地遵守党纪国法,发扬优良作风,坚持原则,不徇私舞弊。对违纪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六、本通知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并在我校研究生处网站上公告。

特此通知。

                                                                                      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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