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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06

     《北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各单位:

为了做好学校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工作,规范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北京科技大学章程》等文件,设立北京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并制定《北京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北京科技大学     

2017122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学校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工作,规范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北京科技大学章程》等文件,设立北京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授予、研究生教育和研究生学位标准制订等工作的最高学术权力机构,负有对学校学位授予相关事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评估等职责。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  北京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1925位委员组成,其中设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秘书长1名。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一般应包括校长(担任主席)、主管研究生教学工作副校长、主管本科生教学工作副校长、研究生院院长/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教务处处长、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委员、院士代表、学科评议组成员代表,以及在人才培养、教学和科研等方面取得公认成就的学科带头人等。秘书长由研究生院院长/常务副院长兼任。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换届,由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根据本章程提出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及委员建议名单,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届内委员的任免、增补由主席提名,经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等组成的主席团会议审定。

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负责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和学科建设需要,相关二级培养单位可按学科或专业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分委员会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分支机构,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分委员会一般以学科或学科群为单位设立,挂靠在相关学科或学科群主要归属的学院。分委员会由715名委员组成,应涵盖相关学科二级培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学科负责人,并设主席1名,副主席1-2名,秘书1名。分委员会委员人员名单由挂靠单位提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建议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占委员总人数的比例不超过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一般同时为相应学科分委员会的成员。

分委员会换届及主席的任免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分委员会届内委员的任免,经分委会委员全体委员会议审定后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备案。

如有特殊需要的二级培养单位,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设立临时学位评定工作小组申请,成员组成参照相关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置,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团会议审定,限期审议专有议题。

分委员会挂靠单位负责分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审议和授予工作。讨论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的申请学士、硕士学位人员的名单,博士学位人员的学位申请材料及推荐参评优秀学位论文人员的申请材料等,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二)负责对学校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申请及聘任情况进行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三)负责对学校的学科增列、评估、调整等工作进行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四)审议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五)负责对学校学位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的审议,检查、监督、评估学位授予质量并做出相应的决议;

(六)研究和处理学位工作中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八条  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有关学科范围内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的审核;

(二)负责对有关学科范围内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审议工作,确定拟授予各级学位人员名单,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负责对有关学科范围内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申请及聘任情况进行审核,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负责对有关学科范围内增列、评估或调整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点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五)负责制定有关学科范围内学位授予标准等相关规章制度,检查、监督、评估所属学科的学位授予质量;

(六)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七)研究和处理学位工作中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每学年召开两次全体会议。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应先由主席对会议议程进行审核,通过后方可提交大会审议。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应严格遵循议事程序规范,采用科学、民主的表决方式,执行公开、透明的决议与公示制度。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会议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对授予学位、推选优秀学位论文和遴选申请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等有关议题的表决,须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含)、并超过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不含)同意,方可通过。其它议题的表决,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其它方式,超过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不含)同意,方可通过。

特殊情况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分委员会主席可以提议举行主席团会议或临时会议。主席团会议提议,可进行通讯评议。

第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会成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义务,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委员,应提前履行请假手续,并不得提前投票或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如缺席委员需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分委会汇报工作情况,可提名有关人员列席参会,列席人员具有发言权,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会委员在任期内如遇以个人原因提出申请、因职务变动不能履行职责、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等情形,经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可同意其辞去或免除其委员职务。

第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分委员会委员与表决议题有利害关系或议题涉及委员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应实行回避制度。委员负有对会议表决内容及过程保密的义务。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北京科技大学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7年第25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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