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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动态

News and information

  • 2024-02-01
    2024年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研招考试初试查分公告各位考生:根据湖北省教育考试院要求,现将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成绩查询及复核相关事宜通知如下:1. 查询开始时间:2月26日早9点2. 查询网址:中国研究生招生网http://yz.chsi.com.cn/apply/cjcx/3. 成绩复核:如对初试成绩有疑议,请于2月28日早9点...
  • 2021-10-14
    10月9日,科技部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司 、教育部科学技术与信息化司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首批高校专业化国家技术转移机构建设试点启动的通知》,确定了首批20个高校专业化国家技术转移机构建设试点,试点期限为2年。《通知》强调:各试点高校要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和《...
  • 2021-09-05
    教学函〔20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各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为做好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现将《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教育部2021年8月30日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
    • 2017年哈尔滨工业大学初试成绩分数基本要求
      2017-03-01

      1.复试基本线

      表1 统考生学校复试基本线

      学  科 四科 总分 政治 外语 业务课一 业务课二
      哲学[01] 320 50 85
      经济学[02]、管理学[12]、 金融硕士[0251]、应用统计硕士[0252]、 科学技术史[0712] 360 55 85
      法学[03]、社会工作[0352]、外国语言文学[0502]、翻译硕士[0551]、设计学[1305](数字媒体艺术方向) 350 55 85
      理学([07],不含科学技术史[0712]) 310 50 75
      工学([08],不含照顾学科)、工程([0852],不含照顾领域)、建筑学[0851]、城市规划[0853]、风景园林[0953] 330 50 85
      工学照顾学科(力学[0801]、船舶与海洋工程[0824]、航空宇航科学与技术[0825])、工程照顾领域(航天工程[085233]) 320 50 85
      体育教育训练学[040303] 320 50 180

      表2 联考生学校复试基本线

      学  科 总分 外语 综合能力
      会计硕士[1253] 230 60 120

      注:工商管理硕士[1251]、公共管理硕士[1252]复试基本线在全国分数基本要求公布后确定

      表3 单独考试、强军计划类考生学校复试基本线

      总分 政治 外语 业务课一 业务课二
      300 45 45 70 70

      有关复试基本线的说明:

      (1)“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类别考生的复试基本线在全国分数基本要求公布后确定。

      (2)工作单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且定向就业单位为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3)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等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考生,可根据教育部统一规定享受一定加分政策。

      (4)符合以上照顾和加分政策的考生,需在复试名单公布前向校研招办提供相关材料。

      2.复试资格线的确定

      学校复试基本线是我校的最低复试分数要求,各学科应在学校复试基本线的基础上,根据生源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学科的复试资格线。

      3.复试资格审查

      复试前必须对考生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不予复试。审查条件以我校201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的规定为准,除审查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外,非应届本科生需提交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应届本科生需提交学生证、《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其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将在入学时提交审查。考生可登陆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www.chsi.com.cn),按要求进行学历或学籍认证(认证办法见附件)。复试阶段未提交学历或学籍认证的考生,应在录取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提交,否则将视为资格审核不合格。

      4.各阶段工作日程安排

            
      2月27日 学校公布复试基本线
      3月3日前 公布各院(系)复试方案和复试名单
      3月9日~3月10日 复试报到及资格审查
      3月11日上午08:30~11:30 全校统一笔试
      3月11日下午 ~3月14日 1. 笔试评卷与面试 2. 各学科公布复试成绩、拟录取名单、奖学金类别
      3月12日~3月31日 进行校内外调剂录取,各学科报送拟录取库
      4月1日~4月21日 校研招办审核拟录取名单,并报送省招办
      6月 根据教育部批复发放录取通知书

      注:以上时间各院(系)将根据工作安排适当调整

      附件:学籍、学历资格验证或认证说明

      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院招生办

      2017年2月27日

    • 中国科学院大学心理学系成立
      2017-02-27

      2月3日,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发文成立国科大心理学系,作为相对独立的教学机构(非二级机构),主任由心理所所长傅小兰担任,副主任由副所长刘勋和所长助理蒋毅、王力担任,原挂靠学生处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调整至心理学系管理。

      根据中国科学院“率先行动”计划的总体要求,为充分发挥院属科研院所、学部和教育机构“三位一体”的整体优势,完善院内优质科教资源的共享机制,服务于国科大创世界一流大学的目标,发展与国科大地位相称的一流心理学教研机构,提升国科大心理学科的国际影响力,培养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自2016年7月起,心理所联合生物物理所和计算技术所,申请在国科大建立心理学系,所提交的心理学系建设方案于2016年12月通过国科大校长办公会审议。

      未来,国科大心理学系将在系务会的领导下,面向心理健康和社会治理等国家重大战略需求,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形成科研与教育融合、多学科交叉融合的创新体系,依托心理所科技创新平台,凝聚一支学术水平高、教学效果好、教育理念先进的师资队伍;构建以原创教材、优秀师资为核心的高质量研究生课程体系;为国科大师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积极践行科技服务社会,为民众提供心理健康服务;打造一系列心理学科学传播的品牌和产品;培养德才兼备、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和科研攻关能力的创新创业人才,使心理学系成为培养中国心理学科研、教学、服务人才的重要平台。

    • 2017年中国人民大学考研复试分数基本要求公布
      2017-02-25

      2017年研究生入学考试中国人民大学分数线第一时间公布了,整体和去年区别不大,工科有一定涨幅,会计硕士分数线保持在230分,有些出乎意料。希望广大考生积极安排好复试与调剂事宜。

       

    • 专业硕士适合什么样的学生?
      2017-02-20

      专业硕士适合什么样的学生?


      考研是一场激烈的竞争,曾多粥少,每年都会有大量考生失败。这种时候,每多出一个机会都显得无比重要。而近年来越发发展迅速的专硕就是这样一个存在。

      近几年,随着国家政策的支持和院校扩招的影响,专业硕士的发展前景非常可观。但是大家在选择报考专硕的时候也不可一味的盲目选择,应该对自己的情况做一个具体的分析。

      何为专业硕士?

      专业学位(professional degree),是相对于学术型学位(academic degree)而言的学位类型,其目的是培养具有扎实理论基础,并适应特定行业或职业实际工作需要的应用型高层次专门人才。专业学位与学术型学位处于同一 层次,培养规格各有侧重,在培养目标上有明显差异。

      学术型学位按学科设立,其以学术研究为导向,偏重理论和研究,培养大学教师和科研机构的研究人员;而专业学位以专业实践为导向,重视实践和应用,培养在专业和专门技术上受到正规的、高水平训练的高层次人才。

      那么,什么样的学生更适合报考专业硕士?

      专业课基础薄弱

      很多人都说专硕考试要比学硕简单一些。实际上也确实如此,但它的简单仅限于理论知识。在实际应用方面,专硕反而比学硕要更深一些,所以,如果你的专业课基础不是很好,或者是跨专业的考生,那么专硕对你来说就比较有利了。

      拿经济学来说,有金融专硕和金融学硕之分,虽然二者看起来很像,但考查的专业科目却完全不同。金融学硕的第三门课程,基本考的是数 学,但是金融专硕,大多数学校的科目三考的就是金融类年考综合。如果有的考生数学底子比较弱,那就没必要去啃这块硬骨头,也完全可以进入到金融学的领域。

      不为学术为就业

      考研专硕主打的牌就是“实用”,比起学硕倾向于学术研究,专硕更加倾向于毕业以后考生在本专业的实际动手能力,与学硕相比实践机会 更多。如果你读研的目的很现实,就是为了将来找工作的砝码更高一些,那你就可以考虑专硕,我们不敢说研究生的工作能力就一定比本科生强,但研究生的学历无 疑是一块好的敲门砖。现在很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包括条件好一些的外企、私企,学历对他们而言还是很不一样的。

      扩招如潮,成功率更高

      除去这些专业本身的因素来说,现在专硕在逐年扩招,在报考比例上已从30%不到增加到了接近50%。而学硕就相应的缩减,而且现在也没有公费研究生一说了,专硕的考查内容会相对简单一些。所以照目前来看,考上专硕的概率要比学硕大一些。

      到底是报考专硕还是学硕还是要根据自身情况具体分析,但无论是专硕还是学硕,都需要在备考上下足功夫。准备考研的考生们,尽快确立属于自己的目标,然后抓紧每分每秒为了梦想去拼搏吧!

    • 考研二战,你要做那些准备
      2017-02-20

      考研二战,你要做那些准备

      “二战”对于大多数考生而言是一个特别痛苦的词汇,这种痛苦来源于对自己的不甘心,对自己信心的不坚定。

      1、要不要“二战”?必须先明确这个问题。想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先回想自己当初为什么决定考研,当这个目标没有实现的时候是否要坚持下去;二战过程中心理压力会比一战要大,自己是否有信心承受得住这份压力。下面是几位同学决定“二战”的原因。

      “我去年没好好准备,就是打酱油的,今年必须得考上,没有退路了。”

      “家里觉得本科毕业不好找工作,读研后发展潜力更大些。我负责读研,家里负责联系工作。其实我对数学很不感兴趣,老学不进去……”

      “我去年准备得仓促,今年得好好准备。我买了辅导资料,参加了辅导班,但我觉得学好数学得多做题,通过做题消化吸收资料和老师讲的方法。今年比去年压力大,但我准备得充分,过得充实。”

      “我是工作后再来考研的,我觉得我更适合做研究。我不仅要读研,以后还要争取读博。我选择这所学校是因为这里有好的导师,好的研究氛围。我想过,如果能一辈子做研究,我觉得那样的人生会很有意义。想到这些,我的复习就很有动力。”

      如果答案是“要二战”,那么继续考虑下面的问题。

      2、“一战”为什么失败?考研是对考生综合能力的考查,除了基本知识掌握好之外,还需要有强大的心理素质,要具体分析导致失败的原因。而对于管理类联考的考生而言,考试出问题可能就有以下原因:

      通过了报考院校的初试,但是复试却被刷。该类考生的复试主要包含专业课笔试、专业课面试、英语口语和听力、政治笔试,需要仔细分析到底是哪个方面出了问题。如果是因为专业课没发挥好,需要在平时准备初试科目时,留出一定的时间给专业课,这个时间在初试之前不用太多,保证每天有一至两个小时即可,特别是对于跨专业的学生,专业课学习不容忽视。

      基础知识没问题,平时学习成绩也挺好,考出来的成绩却不理想,以至于没通过初试。此类考生属于心理素质方面的问题,尤其是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测试,不仅要求学生的基础知识扎实,还要有很好的处理试卷的能力。数学基础、逻辑、写作三科一起考试,一旦一科的做题时间掌控不好,将会影响整套试卷的发挥。考生在二战复习时,一定要注意提高整套试卷的处理能力。就拿数学基础来说,一个小时需要做25个题目,时间非常紧张,因此在平时练习时就用1小时做27个题目,习惯了这种做题的紧张程度,考场上就不会慌乱了。

      基础知识不好,导致考试成绩不理想。一般这类考生原来的基础就不好,在初次复习的时候可能由于学习方法不当,复习时完全照自己的想法来,没有一个系统完整的复习计划,导致学习成绩无明显提高,因此在二战时需要纠正自己的学习方法,对于数学来说,题量是必须要有所保证,但同时也要注意归纳总结,真题一定要熟练再熟练,结合真题中涉及的方法和技巧来进行有规划的学习。也有些考生由于自制力不好,三天打鱼两天晒网,本来基础知识就不牢固,再加上没有好的自控能力,到考前甚至都没把该学的知识点学完,建议这类考生在二战复习时报一个全日制的培训班,让老师来帮助你顺利完成复习计划,以保证考试效果。

      复习计划

      二战考生的复习建议分四个阶段:基础、强化、冲刺、模考。以管综数学基础为例。

      真题阶段(2-4月)。首先搜集到所有的真题,从头到尾先做一遍,保证每个题目都弄的非常清楚无死角,一个衡量的方式是:随便给一个题目,能够识别出是否是真题,并且能够写出正确的详解。在这个过程中,要注意搜集自己的错题,分门别类,找出重难点。阶段结束后能够非常清楚自己的弱项在哪里。

      大纲阶段(5-8月)。首先把考试大纲要求的基本知识点从头到尾遍历,结合真题的分析结果,每个知识点做到掌握透彻无死角。这个过程中需要考生做大量不同难度的题目,以保证每个知识点的复习效果。

      冲刺阶段(9-11月)。这个阶段两个重要任务:真题、单科模拟。真题需要成套限时测试,以保证自己跟考试的贴近度。单科模拟,复习和查漏补缺。建议数学模拟方式是1小时27个题目,以保持做题的紧张感,锻炼应试能力。

      模考阶段(11-12月)。这个阶段的重要任务的提高应试能力。每周进行一次全科模拟,养成良好的做题习惯,保证考场顺利发挥。

    • 关于考研调剂你必须知道的那些事
      2017-02-20

      关于考研调剂你必须知道的那些事


      考研调剂

      教育部规定,考生如果符合复试条件而不能在第一志愿院校参加复试的,考生档案应送至第二志愿院校或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剂。在研究生招生工作中,由于招生计划的限制,有些考生虽然达到分数线,但并不能被安排复试或复试后并不能被录取,对这些考生,招生单位将负责把其全部材料及时转至第二志愿单位,这个过程即称为考研调剂。

      调剂条件

      初试成绩符合复试调剂基本分数要求但在原报考单位没有复试资格,可以申请调剂。调剂复试的具体要求均以初试结束后教育部发出的当年硕士研究生录取工作通知的规定为准。原则上要求考生所选择调剂单位招生考试科目与原报考单位招生考试科目相同或相近。

      调剂类型

      1.同院系不同专业之间调剂

      在同一高校的同一个院系里面,不同的专业方向由于就业前景、学习难度不同,报考的人数可能存在较大区别。比如,法学院的法理学、法制史专业,经济学院的经济师专业,历史学院的考古专业,哲学院的逻辑学专业,即使在名牌大学,这些专业的报考人数有时候也并不是太多。那么,如果在复试中被这些院系的其他专业刷下来了,可以选择调剂进入上述这些稍微冷门一点的专业,专业跨度不大,还有有限录取的又是,增加了自己调剂成功的几率。

      2.同学校不同院系之间调剂

      在同一所高校内,不同院系之间虽然专业划分明显,但是一般都会有交叉的地方。同一,如果在报考院系的复试中被刷下来,那么你所报考的高校的其他院系或许有接受跳级学生的需求。所以,在这个时候我们需要先把报考院校的专业设置情况了解清楚,然后留意是否有调剂的机会和可能性。

      3.不同院校之间调剂

      有些学校、研究院所由于不够知名、位置较偏或者宣传不够,报考人数往往有限,并不能满足招生计划。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学校往往会对外发布详细的调剂计划和调剂条件。有些学校还会点名招收一些知名高校的落榜考生,或者直接在知名高校里设置调剂办公点。这些学校有可能还会提供诸如公费、奖学金等优厚条件吸引高分落榜的考生。

      4.学术型向专业学位调剂

      专业学位的研究生学费昂贵,并且一般享受不到公费和奖学金的待遇。

      调剂是在没有达到第一志愿院校复试线的前提下的多一种选择,对于及时关注调剂信息的考生来讲,调剂到较为满意的院校和专业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所以小伙伴们在公布成绩之后还是要多多关注这类信息,及时把握,机会才会属于你。

       

    • 考研初试成绩出炉 高分频现
      2017-02-20

           江苏2017年考研初试成绩昨日公布,其他省份的成绩也在陆续公布中。一年一度的考研“晒分”潮再次兴起。记者昨日注意到,微博、微信朋友圈、考研QQ群中,大波考研“神分数”袭来。

      一般晒分的是那些对自己的考试成绩比较满意的考生,通过“晒分”来表达自己内心难掩之喜悦,以及对自己过去努力的一种肯定。微博名为“蓝星人”的考生写道:“成绩跟想象中的不太一样,但是结果还是好的,并希望复试顺利,跨考的路太难走了,想哭”。有网友称,今年考研初试成绩大爆炸,哪哪都能遇到400分大神。

      记者了解到,34所自主划线高校的考研复试多安排在3月份。比如东南大学(分数线,专业设置)复试分数线将于3月上旬公布,复试将安排在3月中下旬进行,调剂手续将在全国硕士研究生复试基本线公布后办理。

      “东南大学研究生”官方微信提醒说,分数出来后的第一件事,那就是关注复试线了,这决定了考生们是否有机会参加复试。往年的分数线可以作适当参考,但因为有大小年之分,可能会出现分数线高低波动的情况,因此大家应结合自己的专业排名和单科线来评估自己是否拥有复试机会。取得好成绩的同学不要沉浸在成功的喜悦之中,戒骄戒躁,因为后面还有更重要的复试。如果参加复试希望渺茫,要及时联系调剂的学校,避免错失其他学校的复试机会。

    • 教育部关于印发《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7-02-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职业教育局,各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

      为做好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现将《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2016年9月1日

      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旨在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应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 招生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必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其授权单位批准。

      第五条 招生对象主要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本科毕业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同等学力的中国公民。

      第六条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和复试都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复试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

      初试方式分为全国统一考试、联合考试、单独考试以及推荐免试。

      全国统一考试的部分或全部考试科目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统一命题,其他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

      联合考试在特定学科(类别)、专业(领域)进行,部分或全部考试科目联合或统一命题。

      单独考试由具有单独考试资格的招生单位进行,考生须符合特定报名条件,所有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单独命题。

      推荐免试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对部分高等学校按规定推荐的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考生,经确认其免初试资格,由招生单位直接进行复试考核的选拔方式。

      第七条 全国统一命制的试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命制,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招生单位联合命制和自行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单考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后至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考生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下同)在成绩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按其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两种。

      硕士研究生按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教育部负责管理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部署全国的招生工作,发布年度招生考试公告,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订并下达年度招生计划。

      (三)确定硕士研究生招生全国统考、联考科目并审定考试大纲。

      (四)监督、指导全国统考、联考科目的命题工作和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五)公布组织单独考试招收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单位名单及其年度招生限额。

      (六)制定推免工作政策,下达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年度推免名额,并指导有关地方和高校对推免工作进行管理。

      (七)组织招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开展招生宣传和研究工作。

      (八)推进招生信息公开,并对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研究生招生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九)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本地区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协调本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等部门按照职责开展相关招生考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报教育部备案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研究生招生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加强队伍建设。根据新形势和日益增加的工作任务要求,合理设置负责研究生招生工作的专门常设机构,合理确定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的编制,配备必要的专职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做好本地区招生工作人员培训工作。

      (三)组织本省(区、市)招生单位制定发布招生章程和招生专业目录。

      (四)组织并做好试卷印制及保密、保管工作,确保试卷绝对安全。

      (五)做好考生的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六)设置报考点和评卷点,组织报名、考试、评卷等工作,根据教育部要求按时、准确、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七)全面负责本地区考试安全工作,及时处置与本地区有关的考试安全突发事件。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对考试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管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相关部门的分管领导对本部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全责。

      (八)按有关规定开展招生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并对本地所有研究生招生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

      (九)协调并监督检查招生单位和报考点的考试招生工作,调查处理本地区考试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教育部报告。

      (十)根据考生申请,对招生单位信访答复情况进行复查。

      (十一)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二)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招生单位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国家下达的招生规模,拟定本部门所属各招生单位的招生计划,对所属招生单位的考试招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有关规定调查处理本部门所属招生单位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招生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成立由校领导牵头、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办法,上级主管部门、所在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开展招生工作。

      (二)设置研究生招生机构,合理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负责招生工作,并组织培训招生工作人员。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制定本单位的分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招生方案。

      (四)遴选指导教师,制定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定期开展新导师培训。

      (五)编制公布招生章程和招生专业目录。

      (六)参照教育部、卫生部等部门的体检工作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体检要求。

      (七)按规定开展本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和相关解释工作。

      (八)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九)审核考生的报考资格。

      (十)组织命题、评卷、复试、体检、思想政治素质与道德品质考核和录取等工作,并做好相应的安全保密工作。

      (十一)做好考生的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十二)对入学新生思想政治、业务水平和身体健康状况等进行全面复查。

      (十三)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四)根据考生申请,对本单位有关考试招生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奖助政策

      第十三条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年度招生计划,招生单位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确定各学科(类别)、各专业(领域)的招生人数。

      第十四条 国家对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均安排生均拨款,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硕士研究生都要缴纳学费,国家和招生单位通过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三助岗位、绿色通道等制度,建立多元奖助体系,支持硕士研究生完成学业,提高硕士研究生待遇水平。

      第四章 报 名

      第十五条 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录取当年9月1日前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5.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第十六条 报名参加全国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报名参加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

      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不得报考)。

      (二)报名参加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

      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可以报考)。

      (三)报名参加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或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相关考试招生政策同时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意见》(教研〔2016〕2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报名参加除法律(非法学)、法律(法学)、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外的其他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

      第十七条 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十五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

      (二)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后连续工作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或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

      招生单位不得按单位、行业、地域等限定单独考试生源范围,也不得设置其他歧视性报考条件。

      第十八条 经本科毕业学校(具有开展推免工作资格的高校)选拔并确认资格的推免生(包括“研究生支教团”和“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的推免生),须在国家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网址:http://yz.chsi.com.cn/tm)填报志愿并参加复试。截止规定日期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推免生不再保留推免资格。已被招生单位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

      推免生推荐和接收办法由推荐学校和接收单位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所有推免生均享有依据招生政策自主选择报考招生单位和专业的权利,推荐学校所有推免名额(除有特殊政策要求的专项计划外),均可向其他招生单位推荐。凡按规定可接受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均可接收推免生。

      第十九条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所有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均须进行网上报名,并到报考点现场确认网报信息、缴费和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

      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省(区、市)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单独考试考生应选择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等专业学位考生和其他考生应选择工作或户口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

      网上报名技术服务工作由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现场确认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组织相关报考点进行。

      报考点工作人员发现有考生伪造证件时,应通知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暂扣相关证件。

      (一)网上报名要求:

      1.网上报名时间为 2016年10月10日至10月31日,每天9:00-22:00。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再修改报名信息。网上预报名时间为2016年9月24日至9月27日,每天9:00-22:00。

      2.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http://yz.chsi.com.cn,教育网址:http://yz.chsi.cn,以下简称“研招网”)浏览报考须知,并按教育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以及报考招生单位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报名期间,考生可自行修改网报信息。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修改报名信息。

      3.考生报名时只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专业。待考试结束,教育部公布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后,考生可通过“研招网”调剂服务系统了解招生单位的生源缺额信息,并按相关规定自主多次平行填报多个调剂志愿。

      4.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人员,应按招生单位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料。

      5.考生要准确填写本人所受奖惩情况,特别是要如实填写在参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因违纪、作弊所受处罚情况。对弄虚作假者,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

      6.报名期间将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校验,并在考生提交报名信息三天内反馈校验结果。考生可随时上网查看学历(学籍)校验结果。考生也可在报名前或报名期间自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查询本人学历(学籍)信息。

      未通过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应及时到学籍学历权威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在现场确认时将认证报告交报考点核验。

      7.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在网上报名时须如实填写少数民族身份,且申请定向就业少数民族地区。

      8.“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以考生报名时填报确认的信息为准。

      9.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应为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者(“高校学生”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下同)。考生报名时应选择填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并按要求填报本人入学、入伍、退役等相关信息。

      10.国防生和现役军人报考地方或军队招生单位,以及地方考生报考军队招生单位,应事先认真阅读了解解放军及招生单位有关报考要求,遵守保密规定,按照规定填报报考信息。不明之处应事先与招生单位联系。

      11. 考生应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选择填报志愿。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造成后续不能现场确认、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12.考生应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二)现场确认要求:

      1.所有考生(不含推免生)均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报考点指定地点现场核对并确认其网上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办。现场确认时间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国家招生工作安排和本地区报考组织情况自行确定和公布。

      2.考生现场确认应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由报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核对。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还应提交本人《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

      3.在录取当年9月1日前可取得国家承认本科毕业证书的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本科生,须凭颁发毕业证书的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或网络教育高校出具的相关证明方可办理网上报名现场确认手续。

      4.未通过网上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在现场确认时应提交学历(学籍)认证报告,以供核验。

      5.所有考生均应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报名信息经考生确认后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6.考生应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7.考生应按报考点规定配合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

      第二十条 招生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对考生报考信息和现场确认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

      考生填报的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得准予考试。

      现场确认学历(学籍)核验未通过的考生,招生单位应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报告。

      第二十一条 报考点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确定并公布。报考点接受考生咨询,办理报名手续,安排考场,组织考试。

      第二十二条 考生应在2016年12月15日至12月26日期间,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

      第二十三条 考生报名时须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第五章 命 题

      第二十四条 全国统考和全国联考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统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编制,联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或教育部指定相关机构组织编制,自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

      第二十五条 命题人员应为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命题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并具有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经验。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工作。命题人员要遵纪守法,信守承诺,保守秘密,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内容有关的咨询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有关的复习资料编写、出版等活动。命题人员要签订《保密责任书》,过失泄密和故意泄密行为均须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招生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制定本单位自命题工作规范,加强对命题相关人员及各工作环节的规范管理和监督。自命题试题不得委托非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或个人命题;委托其他招生单位命题的,要签订《保密责任书》。

      第二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是选拔性考试,试题应能考查考生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能力和专业素质。试题要有一定的区分度,难易程度要适当。

      第二十八条 试题不得出现政治性的错误,并应避免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单独考试初试科目设置与相应学科专业全国统考初试科目设置相同,单独考试的各考试科目可由招生单位命题,也可以选用全国统考试题。

      第三十条 各考试科目均应根据考试大纲(考试内容范围说明)和对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要求,参考大学本科的教学大纲进行命题。招生单位不得指定考试科目的参考书目和参考材料。

      第六章 初 试

      第三十一条 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时间为:2016年12月24日至12月25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在12月26日进行(起始时间8:30,截止时间由招生单位确定,不超过14:30)。

      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不在规定日期举行的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国家一律不予承认。

      第三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初试一般设置四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业务课一和业务课二,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150分、150分。

      第三十三条 教育学、历史学、医学门类初试设置三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300分。

      体育、应用心理、文物与博物馆、药学、中药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公共卫生、护理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设置三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300分。

      会计、图书情报、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和审计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设置两个单元考试科目,即外国语、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满分分别为100分、200分。

      金融、应用统计、税务、国际商务、保险、资产评估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第三单元业务课一设置经济类综合能力考试科目,供试点学校选考,满分为150分。

      第三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全国统考科目为思想政治理论、英语一、英语二、俄语、日语、数学一、数学二、数学三、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心理学专业基础综合、历史学基础、临床医学综合能力(中医)、临床医学综合能力(西医);全国联考科目为数学(农)、化学(农)、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法硕联考综合(法学)。其中,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心理学专业基础综合、历史学基础、数学(农)、化学(农)、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试题由招生单位自主选择使用;口腔医学专业学位既可选用统一命题的临床医学综合能力,也可由招生单位自主命题。

      医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业务课科目由招生单位按一级学科自主命题。

      第三十五条 招生单位必须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确定考试科目并使用相关试题。

      第三十六条 初试方式均为笔试。

      12月24日上午 思想政治理论、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

      12月24日下午 外国语

      12月25日上午 业务课一

      12月25日下午 业务课二

      12月26日 考试时间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

      每科考试时间一般为3小时;建筑设计等特殊科目考试时间最长不超过6小时。详细考试时间、考试科目及有关要求等由考点和招生单位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条 初试的组织工作和考务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单独考试须由招生单位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考点组织进行。

      第三十九条 因试卷错寄、漏寄、邮递故障等非考生本人原因而无法正常考试的考生可参加补考。

      补考程序为:招生单位将初步审查同意补考的考生姓名、报考单位、补考科目及补考原因一一写明,报所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批准后,自行安排或协商有关考点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补考。

      各补考科目均由招生单位命题。补考试题的形式和难易程度应与原试题相一致。

      补考一般安排在考试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具体时间由相关招生单位确定。

      第七章 评 卷

      第四十条 全国统考科目的评卷工作由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在教育部考试中心指导下统一组织,具体的评卷细则、工作程序、要求和纪律,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制订。全国联考科目的评卷工作由教育部委托有关单位组织进行。

      第四十一条 全国统考科目评卷工作实行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组织、评卷工作承办单位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招生单位有承担当地统考科目评卷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二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评卷点建设。各评卷点要成立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单位负责人共同组成的领导小组,加强对评卷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评卷工作系列规章制度,特别是评卷工作责任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评卷工作质量监督保证制度;要逐步完善评卷教师的聘任机制,保证评卷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三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成立由相关招生单位各学科权威专家组成的全国统考科目评卷工作专家组,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的答案及评分参考,负责本地区全国统考科目评卷工作细则的拟定、试卷的试评、评卷教师的培训、评卷工作的业务指导与组织实施、试卷评阅过程中争议问题的仲裁等工作。

      第四十四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专家组的提名,聘请有关教师承担各学科评卷工作,招生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按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要求选派所需评卷教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推辞拒绝。评卷工作由评卷教师所在学校以适当方式计入本人工作量。

      第四十五条 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原则上由招生单位负责,组织管理工作参照全国统考科目评卷管理体制、办法和有关要求实施。各招生单位在评卷结束后,应将自命题科目的成绩上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在评卷结束后,应将统考科目成绩返回招生单位,同时将统考科目成绩和自命题科目成绩合成后,在规定时间上报教育部。

      第四十六条 招生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考生公布成绩。考生对评卷结果有异议,可以依程序申请成绩复查,具体的复查办法按照教育部相关考务文件执行。

      第四十七条 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留1年,其电子扫描版答卷保留3年;不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留3年。

      第八章 复 试

      第四十八条 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四十九条 复试时间、地点、内容范围、方式由招生单位自定。复试办法和程序由招生单位公布。全部复试工作一般应在录取当年4月底前完成。

      第五十条 教育部按照一区、二区制定并公布参加全国统考和联考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一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等21省(市);二区包括内蒙古、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0省(区)。

      报考地处二区招生单位且毕业后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定向就业的少数民族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或者工作单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且定向就业单位为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第五十一条 招生单位在国家确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基础上,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自主确定本单位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但不得出台歧视性或其他有违公平的规定。

      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招生单位可自主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由招生单位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自行确定。

      相关招生单位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自主确定并公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和接受其他招生单位“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

      相关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并公布报考本单位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以下简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教育部划定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供招生单位参考。招生单位自主划定的总分要求低于教育部划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下一年度不得扩大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招生规模。

      第五十二条 对初试公共科目成绩略低于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但专业科目成绩特别优异或在科研创新方面具有突出表现的考生,可允许其破格参加第一志愿报考单位第一志愿专业复试(简称破格复试)。

      破格复试应优先考虑基础学科、艰苦专业以及国家急需但生源相对不足的学科、专业。对一志愿合格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单位要积极做好调剂工作,不得单纯为完成招生计划或保护一志愿生源而降低标准进行破格复试。合格生源(含调剂生源)充足的招生专业一般不再进行破格复试。破格复试考生不得调剂。

      第五十三条 复试应采取差额形式,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复试差额比例并提前公布,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

      招生单位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复试录取办法中应明确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和其他业务要求,以及复试、调剂、录取等各环节具体规定,特别要明确破格复试条件和程序。未按要求提前公布的复试录取规定一律无效。

      第五十四条 招生单位在复试前应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认证报告、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招生单位应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为准。

      第五十五条 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或旅游管理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可以不加试。对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招生单位可自主确定是否加试,相关办法应在招生章程中提前公布。

      第五十六条 会计硕士、图书情报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和审计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由招生单位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五十七条 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均在复试中进行,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五十八条 招生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复试。

      第五十九条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

      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各招生单位应严格规范执行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分政策,除教育部统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外,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另设标准。招生单位应对加分项目考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核实。

      第六十条 考生体检工作由招生单位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招生单位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体检要求。

      第九章 调 剂

      第六十一条 招生单位应按教育部有关政策确定并公布本单位调剂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第六十二条 考生调剂基本条件:

      (一)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二)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三)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

      (四)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相同。

      (五)第一志愿报考照顾专业(指体育学及体育硕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及中医硕士,工学照顾专业及工程硕士照顾专业,下同)的考生若调剂出本类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调入地区该照顾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第一志愿报考非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入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符合调入地区对应的非照顾专业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体育学与体育硕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与中医硕士,工学照顾专业与工程硕士照顾专业之间互调按照顾专业内部调剂政策执行。

      (六)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可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考生也不得调入以上7个专业。

      第一志愿报考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调入该专业。

      (七)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计划以外录取;未报考的不得调剂入该计划录取。

      (八)相关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并公布本单位接受报考其他单位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调剂的成绩要求。教育部划定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作为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调剂到其他专业的基本成绩要求。

      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可按相关政策调剂到其他专业,报考其他专业(含医学学术学位)的考生不可调剂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

      (九)参加单独考试(含强军计划、援藏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

      (十)符合调剂条件的国防生考生,可在允许招收国防生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单位间相互调剂。

      (十一)自划线改革试点高校校内调剂政策按上述要求自行确定。

      第六十三条 招生单位接收所有调剂考生(既包括接收外单位调剂考生,也包括接收本单位内部调剂考生)必须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各加分项目考生、享受少数民族政策考生可除外)。

      招生单位应通过“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及时公布生源缺额信息及调剂要求,积极利用该系统为考生调剂提供服务。

      第六十四条 调剂工作由各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并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章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第六十五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招生单位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六十六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招生单位要强化对考生诚信的要求,充分利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对考生在报考时填写的考试作弊受处罚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凡有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由招生单位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第六十七条 招生单位在复试的同时应组织思想政治工作部门、招生工作部门、导师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招生单位还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招生单位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审查其政治思想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第十一章 录 取

      第六十八条 招生单位要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及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补充规定,根据本单位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体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录取工作要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九条 招生单位要严格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含各专项计划)及相关要求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招生计划,各专项计划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教育部下达的名额。

      各招生单位破格复试录取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硕士生招生计划的3%。

      单独考试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教育部下达的单独考试招生限额,且录取要符合有关要求。

      在本招生单位内,学术型招生计划可调整到专业学位使用,但专业学位招生计划不得调整到学术型专业使用。

      第七十条 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均须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

      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一条 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各招生单位不得将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

      第七十二条 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按国家规定对招生单位的录取工作进行检查,实施监督。各招生单位为录取考生打印《录取登记表》,盖章后存入考生的人事档案。

      第七十三条 被录取的新生,经考生本人申请和招生单位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录取为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纳入招生单位当年的招生计划。

      第七十四条 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向招生单位请假。无故逾期2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时(9月1日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第十二章 信息公开公示

      第七十五条 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单位应按教育部有关政策要求和“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积极推进本地区、本单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

      第七十六条 教育部建立“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网址http://yz.chsi.com.cn/zsgs),作为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暨备案平台。

      招生单位是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招生单位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备案公开的所有招生信息,均须符合招生政策并按教育部有关规定事先在本单位网站进行公开公示。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对本地区所有研究生招生单位的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负有监管责任,对招生单位上报公开的信息要认真审核。

      第七十七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公布本省有关硕士研究生招生的相关规定、考试组织的相关情况及违规事件处理结果等。

      第七十八条 招生单位要提前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招生政策和规定、招生专业目录和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章程中应按相关规定公布本单位各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制、学习方式、学费具体标准和奖助办法以及培养所在校区等内容。招生章程应经当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备案。

      第七十九条 在复试、录取阶段,招生单位要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各院(系、所)或学科、专业招生人数,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和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对破格复试、参加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应进行说明。

      第八十条 招生单位的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应当统一公示拟录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招生单位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不予学籍注册。

      公示期间,招生单位应将拟录取名单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进行政策审核,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招生单位。

      公示结束后,招生单位应按要求将拟录取名单报“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备案。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招生单位上报平台的备案信息为准。

      第八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招生单位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应提供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包括联系部门、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等,保证相关渠道畅通,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申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三章 违规处理

      第八十二条 对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相关单位应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十四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招生单位、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工作人员,一律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还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第八十五条 严禁招生单位内部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举办或参与举办考试招生辅导活动,严禁招生单位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考试招生辅导活动场所和设施,严禁招生单位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进行考试招生辅导培训、招生宣传和组织活动,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十六条 招生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禁止在研究生招生过程中乱收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十七条 考生认为所报考招生单位的招生录取行为有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报考招生单位提出异议、申诉或举报。招生单位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口头答复申诉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等机构进行调查,并按《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对招生单位作出的书面答复不服的,可向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按相关规定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核。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八十八条 国防生和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研究生及军队系统的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的办法由军队相关部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推荐免试工作及招收港澳台地区人士、外籍人士为硕士研究生的管理办法由教育部另行规定。

      第八十九条 其他招生政策和程序与此不符的以此文件为准。

      第九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负责人就《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十三五”规划》 答记者问
      2017-02-20

      近日,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十三五”规划》。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到2020年,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的目标是什么?

      答:到2020年,实现研究生教育向服务需求、提高质量的内涵式发展转型,基本形成结构优化、满足需求、立足国内、各方资源充分参与的高素质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国际影响力显著增强,建成亚太区域研究生教育中心,为建设研究生教育强国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具体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规模结构更加合理。保持研究生培养规模适度增长,千人注册研究生数达到2人,在学研究生总规模达290万人(包括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研究生比例更加协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持续增强。二是培养质量整体提高。寓教于研、产教结合的培养模式基本形成,研究生创新和实践能力不断增强,对高水平科研成果、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稳步提升,更好满足科技创新和人才市场需求,用人单位的满意度持续提高。人才质量评价体系更加科学、完善。三是形成拔尖创新人才培养高地。统筹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若干所大学和一批学科进入世界一流行列,若干学科进入世界一流学科前列。建成一批中国特色、国际一流的研究生培养基地。四是国际影响力显著增强。研究生参与国际学术前沿研究的活跃度大幅提高。境外研究生培养项目的覆盖面和影响力进一步扩大。成为吸引海外研究生的区域中心,来华留学研究生占在学研究生的比例达到3%。

      2. “十三五”期间,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的总体思路和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系列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家“十三五”规划和教育规划纲要任务,立足把握研究生教育国内国际发展形势变化的深刻内涵,提出以下思路:一是把服务需求、提高质量作为发展主线。面向国家和区域发展战略,面向国际科技前沿,面向教育现代化,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的结构适应性、人才培养质量、科技创新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切实将培养单位的发展重点引导到提高质量、内涵发展上来。二是把寓教于研、激励创新作为根本要求。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把促进研究生成才成长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倡开放合作和个性化培养,科教协同、产学结合培养创新人才。三是把分类改革、机制创新作为主要驱动。根据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研究生培养要求,实行分类管理和指导,增强发展协调性,拓宽发展空间。建立研究生教育主动适应社会需求的自主调节机制、以质量为导向的评价机制和以绩效为导向的资源配置机制。推进管办评分离,促进政府、培养单位与社会之间良性互动。推动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形成主动创新、特色发展的办学机制。

      围绕提出的目标,根据确定的发展思路,提出六项总体任务。一是主动适应需求,动态调整优化结构;二是改革培养模式,有效提升创新和实践能力;三是健全质量评价,完善监督保障体系;四是扩大国际合作,提升国际影响力;五是统筹推进“双一流”建设,提升研究生教育整体实力;六是拓展育人途径,推动培养单位体制机制创新。

      3.将采取哪些措施保障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规划目标的实现?

      答:为实现“十三五”期间研究生教育发展目标,规划从三个方面提出保障措施。一是投入保障方面。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培养单位多渠道筹集经费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确保对研究生教学、科研和资助的投入。建立健全多元奖助政策体系,保障和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二是导师队伍保障方面。加强导师能力建设和师德师风建设,强化和完善导师责任制。建设教学交流和新任导师培训平台,支持导师国内外学术交流、访学和参与行业企业实践,提高导师能力。改革导师评聘评价机制,将承担研究生课程建设和教学工作的成果、指导工作量以及质量评价结果列入相关系列教师考评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要求。三是信息化保障方面。以信息化支持和促进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加强优质数字教育资源开发与共享,构建数字化学习与教学支撑体系。开展研究生教育大数据分析,加强对质量监测与调控。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公布质量标准,发布质量报告和评估结果,促进培养单位提高质量,接受社会监督。

      4.“十三五”期间,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将如何体现“服务需求、提高质量”这一主线?

      答:“十三五”期间,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将把服务需求、提高质量作为发展主线,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体现:一是动态调整优化结构、主动服务需求。通过改革学科目录、招生计划和授权审核等管理机制,优化研究生教育学科、层次和类型结构。完善学科设置与管理模式,增强灵活性,支持引导培养单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优化学科结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不同层次人才需求,稳步发展博士生教育,积极发展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增强招生计划服务需求的主动性,加强宏观管理,逐步建立研究生教育规模、结构、布局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动态计划调整机制。增强学位授权审核的优化结构功能,健全新增授权审核常态化与授权点动态调整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二是深化综合改革、提高培养质量。坚持立德树人,突出人才培养的核心地位,分类推进培养模式改革,着力培养具有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心、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全面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立足人才培养,加强教材建设,严格把握教材的思想性,强化前沿性和针对性;加强课程的系统规划、整合和衔接,提高教学质量。深化研究生考试招生改革和完善分流退出制度,把好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入口关”和“出口关”。围绕提高研究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深化培养机制改革。三是健全质量评价,完善监督保障体系。强化培养单位质量保障主体地位,增强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与本单位办学目标和定位相一致的质量标准,争创高水平研究生教育。推动培养单位完善信息公开、自我评估、管理机制、学风建设等方面的制度,主动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强化政府质量监控。推进《学位条例》修订,加强省级统筹,建立基于大数据分析的研究生教育质量检测与分析系统,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加强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力度,开展研究生培养质量跟踪调查与反馈。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在研究生教育质量调查研究、标准制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5.如何进一步推动博士研究生教育改革?

      答:博士研究生教育是学历教育的最高层次,代表着一个国家的人才培养水平。十三五期间,将着力从以下三个方面推动博士研究生教育改革:一是稳步发展博士研究生教育。适度扩大博士学位研究生教育规模。博士学位授权以学术型为主,加强博士专业学位的论证和设置工作。适度增加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重点发展地区需求紧密相关的博士研究生培养数量;适度增加哲学社会科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关领域的博士研究生培养数量;通过联合培养、委托培养等方式,适当增加中西部博士研究生培养数量。扩大高校自主权,探索开展高水平大学自主确定研究生招生计划。二是着力加强博士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健全博士生培养与科学研究相结合的培养机制。强化问题导向的学术训练,围绕国际学术前沿和国家重大需求,着力提高博士生原始创新能力。鼓励跨学科、跨机构的协同培养,支持培养单位与国际高水平大学和研究机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三是组织实施若干重大项目。通过实施“一流研究生教育建设计划”、“未来科学家计划”、“研究生学术交流平台”等重大项目建立激励和引导机制,旨在激励培养单位深化博士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质量,培养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人才,充实国家未来科学家后备队伍。

      6.如何进一步深化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改革?

      答: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是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的主渠道。“十二五”期间,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制度得到全面加强,改革取得积极进展。“十三五”期间,将继续深化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改革。一是积极发展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新增硕士学位授权点以应用型为主,重点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逐步扩大省级政府和培养单位确定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规模的自主权。建立以职业需求为导向的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机制,加快完善专业学位体系,满足各行各业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需求。鼓励和支持经济欠发达地区重点发展以专业学位为主的应用型研究生教育。探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应用技术型本科和高等职业教育相衔接的办法,拓展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成长的通道。二是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分类改革招生录取机制、课程体系、教学方式、实践教学,强化与职业相关的实践能力培养。充分发挥行业企业和专业组织的作用,健全分类评价体系,促进专业学位与专业技术岗位任职资格的有机衔接。加大行业企业及相关协会等社会力量参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过程的力度,构建互利共赢的应用型人才产学合作培养新机制。推动部分专业学位与国际职业资格认证有效衔接。三是实施“课程体系及案例库建设”项目。鼓励培养单位整体建设和优化符合教学规律、突出学习成效的模块化、系统性、多元化课程体系。支持培养单位开展案例教学,整合案例资源,完善信息化支撑平台,建设专业学位案例库和教学案例推广中心,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与国际接轨的案例教学体系,实现案例资源共享、师资共享、学术成果共享和国际合作资源共享。充分发挥课程体系、案例库在知识传授、技能训练、品格塑造等方面的作用。

      答:建设世界一流的研究生教育是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重要内容。“双一流”建设提出五大建设任务:建设一流师资队伍、培养拔尖创新人才、提升科学研究水平、传承创新优秀文化、产学合作与促进科研成果转化。这五大任务均与研究生教育密切相关,与“十三五”规划方向一致。

      “双一流”建设对研究生教育整体质量提高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要推动高水平大学开展各具特色的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建立与世界一流大学、一流学科相适应的研究生教育质量标准;以全面提升质量为中心工作,加快完善研究生教育制度;以一流的师资队伍、高水平的科学研究支撑高端人才培养,大力提升研究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形成具有示范作用的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发挥研究生教育在科技创新、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优秀文化传承中的重要作用。“双一流”建设将构筑拔尖创新人才培养高地,为研究生教育改革开拓思路,提供参考示范,加速深化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带动研究生教育整体发展。

      8.“十三五”期间,如何进一步加强导师队伍建设?如何更充分地调动导师教学和育人的积极性?

      答: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要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首先要大力加强导师队伍建设。“十三五”期间,通过以下措施加强导师队伍建设和调动导师育人积极性:一是优化师资队伍结构。鼓励教师流动,完善校内外“双导师”制,聘任相关学科领域专家、实践经验丰富的行业企业专家或境外专家,优化导师队伍结构。鼓励教师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开展任务导向的国际化师资培训。吸引国外优秀人才来华任教。二是加强导师能力建设。建设教学交流和新任导师培训平台。加大对导师承担研究生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项目的资助力度。支持导师合作开发、开设课程,鼓励国际和跨学科合作。实施“研究生导师能力提升计划”项目,支持导师国内外学术交流、访学和参与行业企业实践。逐步实行导师学术休假制度。三是完善导师负责制。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引导教师潜心教学和研究、认真教书育人,发挥导师对研究生的示范和教育作用。加强导师对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保障导师在招生、培养、资助、评价等环节的权力。建立以科学与工程技术研究为主导的导师责任制和导师项目资助制。对培养质量出现问题的导师,培养单位视情况采取约谈、限招、停招等处理措施。四是改革评聘评价机制。改变单一科研导向,将研究生成长成才作为导师考核要素。建立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分类考核评价制度和岗位动态调整机制,将承担研究生课程建设、教材编写、教学工作成果和研究生成长成才列为导师聘任的考核要素。

      9.如何进一步扩大研究生教育国际合作,提升研究生教育影响力?

      答:扩大国际合作,提升国际影响力是“十三五”期间发展改革任务之一。一是推进学分学位互认。推动建设有利于国际互认的学位资历框架体系,推进双边和多边学位互认工作。二是开展国际评估认证。推动部分专业学位与国际职业资格认证的有效衔接;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积极开展国际评估,主动参与学科国际评估和国际教育质量认证。三是推动中外合作办学。鼓励有条件的培养单位到海外开展研究生教育。完善中外合作办学制度,支持培养单位与境外高水平大学联合开展高层次人才培养,深化研究生课程建设、联合授课、学分互换和学位互认等领域的合作。四是推进来华留学。主动服务国家对外开放战略,积极推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来华留学。加大政府奖学金资助力度,鼓励支持利用社会捐助和企业赞助等设立留学生奖学金。推进留学生趋同化培养和管理。建立科学的培养体系与培养目标,改进国际学生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加强中文教学,促进留学生对中华文化的理解。五是鼓励支持导师和研究生国际交流。提高师资队伍国际化水平,开展任务导向的师资培训。吸引国外优秀人才来华培养研究生。进一步提高海外交流、访学的导师和研究生比例,开拓海外实践基地,加强研究生跨文化学习、交流和工作能力的培养。提高对研究生海外学习、学术交流的资助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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